蘇林規〔2025〕3號
各設區市林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推動全省林業種業創新和種苗產業轉型升級,根據有關規定,我局研究製定了《江蘇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江蘇省林業局
2025年12月17日
江蘇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進全省林草種質資源高效利用,合理保障林草種苗科學研究、品種培育和產業發展等相關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江蘇省種子條例》《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江蘇省林草種苗基地管理辦法》等,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草種質資源是指我省國家和省級林木良種基地和林草種質資源庫(簡稱“省級以上種苗基地”)中保存的列入可供利用的林草種質資源。
第三條 可共享利用的林草種質資源目錄在“江蘇省智慧林業信息化平台—林草種苗”發布,列入目錄的林草種質資源可向社會提供共享利用服務。
第四條 江蘇省林木種苗管理站(以下簡稱“省種苗站”)是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的組織和實施單位,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工作。
第五條 省級以上種苗基地負責提供和更新可供利用種質資源,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翌年可供利用種質資源相關信息(附件1)報送至省種苗站,經核實後在江蘇省智慧林業信息化平台發布。
第六條 省內單位(個人)因科研、教學、生產需要,可通過“江蘇省智慧林業信息化平台—林草種苗”開展申請,並線上提交申請表(附件2),申請獲取合理數量的種質資源。
第七條 省種苗站組織相關省級以上種苗基地,根據申請人需求及時提供合理數量的種質資源。對於因庫存不足或季節不適等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的,應向申請人說明並適時提供。
第八條 提供共享的材料一般為種質資源的種子或穗條等無性繁殖材料,種苗儲備較為充足的可根據申請人需要提供植株材料。種子根據籽粒大小提供適量材料,其他資源一般提供3-5個繁殖材料。
第九條 省級以上種苗基地提供的材料要確保質量,並告知申請人繁育和栽培技術要點。
第十條 種質資源采集費用由提供材料的省級以上種苗基地承擔,分發郵寄產生的相關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十一條 分發工作結束後,種苗基地要將共享利用憑證報送“江蘇省智慧林業信息化平台—林草種苗”(附件3)。
第十二條 涉及向境外提供林草種質資源或與境外機構、個人開展合作研究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林木種質資源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種苗基地提供的可共享利用種質資源中,不得涉及其他單位獲得林業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如果種苗基地自主選育的林業植物新品種列入共享目錄,視為同意免費共享利用。
第十四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用途使用獲取的種質資源,不得用於直接申請品種審定、新品種權及其他知識產權。如要申請植物新品種權或者其他專利權的,應當事先與林木種質資源提供單位簽訂協議,並報省種苗站備查。對不遵守利用承諾的,兩年內將不再核定其利用申請。
第十五條 原則上,同一申請人一個年度內申請種質資源份數不超過10份,同一份種質資源申請次數不超過2次。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林業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26年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7日。
附件:1.江蘇省共享利用林草種質資源信息登記表
2.江蘇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申請表
3.江蘇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憑證
(附件詳見PDF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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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林業局關於印發《江蘇省林草種質資源共享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林規〔2025〕3號).pdf